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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用国家督察监督地方落实环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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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用国家督察监督地方落实环评制度

发布日期:2018-02-03 作者: 点击:

环评“刚性”约束面临挑战,环保部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环保部表示,将启用国家和省级督察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据环保部介绍,在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此,环保部发布《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同时还要查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意见》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

有关环评的双随机抽查,环保部明确要求,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要求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其中,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实施意见》要求,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于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实施意见》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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